2006年8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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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协质问铁路、民航、公路退票收费
收费标准过高违背平等协商原则
周文馨

  近日,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就铁路、公路、民航部门等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一事提出异议,认为客运公司的退票费收费标准过高,采取强制收取,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。该省消协将发函向有关部门以及客运公司反映,力争取消和降低这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。
  据了解,当前铁路方面的退票规定:开车前2小时办理退票手续,退票收取每张车票20%的退票费,特殊情况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。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。站台票售出不退。
  航空方面退票规定:退票,游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客票价5%的服务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以内,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,收取客票价10%的服务费;在航班规定离站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,收取客票价20%的退票服务费,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要求退票,按误机处理,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,收取50%误机费。
  长途客运退票规定: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10%计收退票费,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,班车开车后,不再办理退票手续等。车上售出的客票和签约改乘的乘客不办理退票。
  2003年1月6日,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《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》,规定按方便旅客的原则,不得设置障碍、制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行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,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;旅客提前要求退票,而运输企业能够再售的车票,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。
 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称,目前,客运部门现行的退票手续费规定存在许多问题。在退票时,旅客作为消费者,往往扮演着弱者的角色,退与不退,退多退少,没有协商余地,全由客运部门说了算。他表示,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,应当全额退还;火车、汽车开车后,旅客在目的地到达之前要求退票的,客运部门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,应当退回剩余的票款;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退票,因为它不影响窗口的售票,不会给其造成损失;客运部门制定收取退票费,不听取合同对方(即消费者)的意见,剥夺了消费者的平等协商权;作为客运部门,往往延误、或取消航班或车次,均没有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,显失公正、公平。他认为,车票、机票、船票是一种双方的要约和承诺,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。旅客一旦要求退票,这是一种预期违约行为,会给客运部门带来一定的不便乃至损失。因此,退票的消费者应该以交纳手续费的方式来弥补客运部门的损失。
  就此,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吴忝应律师称,相关部门收取的退票费是手续费还是违约金界定模糊,如果是手续费,未经物价主管部门的核准审批手续,则属于乱收费。若是违约金,必须有双方的约定,否则退票制度就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。